2024年7月30日
据香港证监会发布消息显示,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早前提出研讯程序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裁定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前执行副总经理胡锦诚(男)曾就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并饬令他交出接近300万元的非法利润(注1至4)。
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胡与银行一组同事合作进行一项贷款交易,以便向创隆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让其能作出将华熙私有化的要约。
当有关贷款于2017年5月22日获银行批准后,胡在掌握内幕消息的情况下,随即开始利用属于其妻子并由他控制的证券帐户及其个人交易帐户买入华熙股份,并在私有化计划向公众公布之前的大约三星期内,累计买入合共1,275,000股股份。胡其后卖出大部分股份,获利2,971,604.43元(注5)。
审裁处除了饬令胡交出从内幕交易获取的非法利润外,还针对他作出以下命令:
一项取消资格令,禁止胡在未经法庭许可下担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
禁止胡在香港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为期三年,由2024年7月29日起生效;
胡不得从事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胡须向政府及证监会支付讼费和开支;及
将审裁处报告转交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并建议针对胡采取纪律行动(注6至11)。
备注:
审裁处在审裁处主席夏正民先生(Mr Michael John Hartmann)席前进行聆讯。
载列了作出相关命令的理由的报告,载于审裁处网站。
华熙于2008年10月3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其后被私有化。
其余的华熙股份依据该私有化项目被注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a)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某人在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下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b)条所作出的命令,具有禁止该命令的对象于该命令的指明期间内,在香港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交易的效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c)条所作出的命令,禁止该命令的对象日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失当行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d)条所作出的命令,命令该人须向政府缴付因有关市场失当行为而令他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e)及(f)条所作出的多项命令,命令某人须缴付由政府及证监会所招致的讼费。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所作出的命令,在任何人是某团体的成员而该团体可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下,命令建议该团体针对他采取纪律行动。胡在关键时间是一名会计师──《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下所界定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