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8 日
美国财政部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主席,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以加强某些 CFIUS 程序并加强其处罚和执法权力。该最终规则是自《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实施以来对 CFIUS 法规监控和执法条款的首次实质性更新,该法案修订了 CFIUS 的管辖法规(《1950 年国防生产法》第 721 条)。今天发布的最终规则遵循了 4 月份发布的一项拟议规则,并回应了针对拟议规则收到的公众意见。
CFIUS 有权审查某些涉及外国对美国企业投资的交易以及某些外国人在美国进行的涉及房地产的交易,以确定此类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 通过其施加民事罚款和寻求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力,强制交易方遵守其法规和规定以及根据此类权力达成的协议和施加的条件和命令。近年来,CFIUS 增强了其合规和监控能力,以及识别和调查未向 CFIUS 通报的交易的能力。这项最终规则反映并巩固了这些增强功能,以帮助 CFIUS 完成符合美国开放投资政策的国家安全使命。
最终规则通过以下主要变化增强了 CFIUS 的权力:
(1)扩大 CFIUS 可以要求交易方及其他人员在与其进行未向 CFIUS 提交的交易时提交的信息类型;
(2)允许 CFIUS 工作主席酌情设定时间表,以便交易方对正在积极审查的事项的风险缓解建议作出回应,以协助 CFIUS 在法规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查和调查;
(3)扩大因一方的重大虚假陈述和遗漏而被处以民事罚款的情形,包括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发生在交易审查或调查之外的情况,以及发生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监控和合规职能背景下的情况;
(4)大幅提高违反 CFIUS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以及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协议、命令和条件的最高民事罚款金额,并引入新方法来确定违反缓解协议、条件或命令的最高可能罚款;
(5)扩大 CFIUS 使用传票权力的情况,包括在评估与未申报交易有关的国家安全风险时;以及
(6)延长向 CFIUS 提交重新考虑处罚申请的时间范围以及 CFIUS 对该申请作出回应的天数。
在评估合规性以及是否对特定案件采取执法行动时,CFIUS 将继续评估行为所涉及的事实和情况,包括《CFIUS 执法和处罚指南》中描述的加重和减轻因素。
最终规则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30 天后生效,可在https://www.cfius.gov/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