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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4年9月8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

  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形势下,出台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也将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提供更广阔空间,促进国际合作、互利共赢。

  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两个清单的限制措施分别由93条、122条缩减至31条、27条,在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金融业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已于2021年率先实现“清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地方、跨国公司、商协会意见建议,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开放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持续扩大对外开放。

  问: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措施?

  答: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删除了制造业领域仅剩的2条限制措施,一是“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二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本次修订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由31条压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

  制造业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最紧密的领域。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充分彰显了我国扩大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和支持经济全球化的鲜明态度。我国将依托自身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支持中外企业交流合作,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问:本次修订全面取消了制造业领域限制措施,未来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方面有什么工作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新进展。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有助于提升服务业多元化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努力实现外资不仅可以“进得来”,而且能够“发展好”。一方面,我们将创新方式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今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启动了开放试点工作。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建设,扎实开展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持续优化外资促进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研究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重点方向之一就是继续增加服务业条目,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服务业领域。

  问: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对于新开放领域,如何在开放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答: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于新开放领域,我国已建立较为规范成熟的行业监管制度,未来将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外商来华投资新开放领域项目,需与内资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我们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4 年版)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 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农⺠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 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 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 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 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 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 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 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 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 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 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 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会同有关部⻔负责解释。

十一、2021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1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废 止。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 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7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股。

10

⺠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1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

13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 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6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8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9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 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九、教育

20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或者主要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 员不得少于 1/2)。

21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4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5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6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7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28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29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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