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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众议院通过《生物安全法案》(H.R. 8333: BIOSECURE Act)

2024年9月10日

美国众议院以306票对81票通过了HR8333号法案,即《生物安全法案》(H.R. 8333: BIOSECURE Act)。该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美国联邦机构与外国生物技术公司展开业务往来,并点名了5家中国公司,分别是药明康德及其姊妹公司药明生物,华大基因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华大智造和华大基因美国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s。


具体规定:

(a)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首长不得:

(1)采购或获得相关生物技术公司(biotechnology company of concern)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者

(2)与以下任何实体签订合同、延长或续签合同:

(A)其使用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以及在(c)款适用生效日期后以获得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来履行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合同;或者

(B)签订任何合同,该实体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合同的履行将要求在履行与行政机构的合同时使用相关生物技术公司在(c)款适用的生效日期之后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b)禁止贷款和赠款资金

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将贷款或赠款资金用于以下用途或支出以下用途,而贷款或赠款接受者也不得将贷款或赠款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采购、获得或使用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者

(2)与(a)(2)款描述的实体签订合同、延长或续签合同。

(c)生效日期

(1)某些实体

对于第(f)(2)(A)款所涉及的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第(a)款和第(b)款规定的禁令应在第(h)款的规定发布后60天生效。

(2)其他实体

对于第(f)(2)(B)款所涉及的生物技术公司,第(a)款和第(b)款规定的禁令应在第(h)款的规定发布后180天生效。

(c)实施规则

(A)某些实体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对于 (f)(2)(A) 款所涵盖的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a)(2) 款和 (b)(2) 款不适用于根据第 (1) 款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之前谈判确定的合同选择权)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B)其他实体

在确定第 (f)(2)(B) 款所涵盖的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的第 (h) 款法规发布五年之前,第 (a)(2) 款和第 (b)(2) 款不适用于根据第 (2) 款生效日之前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先前谈判的合同选择权)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C)安全港

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不得解释为指相关生物技术公司以前生产或提供但不再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按照美国立法相关流程,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前,需要经过参议院、众议院各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两院通过的版本协调一致,最终递交美国总统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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